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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需要建事故池?事故池有哪些管理要求?

发布时间:2018-08-13 18:51:35   浏览:7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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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上海泽晟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罗自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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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应急池作为环境风险企业重要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设施,在预防和降低次生水环境污染事件上有着重要作用。


目前,对事故池有明确要求和规范的相关文件为《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 50483 - 2009)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技术规范》(HJ 471- 2009)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 Q /SY1190 - 2009) 《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即更多的是对化工、石化及纺织整染行业的要求,所以,很多企业觉得,自己不是石化行业,也不是整染行业,就没有必要建事故池。那么,对于其他行业建事故池是否真的无法可依?下面,编者就跟大家一起梳理梳理。


建事故池



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因此,对于涉危化品企业事故应急池作为重要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设施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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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涉重金属企业、 纺织染整、污水处理厂等环境风险单位, 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行业应急池建设规范, 建设符合要求的事故应急池。对未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设置事故应急池的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 环发﹝ 2012 ﹞77 号) 要求,不得进行项目“三同时” 验收。此外, 如果将事故应急池作为水污染防治设施中的一部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以下简称《水法》 ” ) 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 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规定, 执行相关管理工作,对拒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可依据《水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执行行政处罚。


对于已建成环境风险单位, 企业要不断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建设事故应急池。对因未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而导致雨水排放超标的企业,环境管理部门可依据违反《水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之情形, 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建设初期雨水收集和事故应急两用池并处罚款。对未建设事故应急池且发生事故后导致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依据《水法》 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规定, 责令企业建设事故应急池并处罚款; 或直接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 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情形, 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罚款。


总是,对于涉及危化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如何在事故状态下保证事故废水得到有效的控制,事故池是基础,也是控制事故废水漫延的环保重要环保设施,具有重要的存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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