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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查什么?企业合规怎么做?违法处罚详细解析!(执法参考,企业速看)

发布时间:2026-05-13 10:11:50   浏览: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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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统梳理了17类常见违法行为及其对应的处罚依据,涵盖管理措施不到位、危害项目未申报、“三同时”违规、防护设施不合规、职业健康监护缺失等重点领域。同时,依据最新试点政策,列明了初次轻微违法可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旨在提供清晰、实用的合规指引,助力各方压实责任、防范风险。

一、法律依据

核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版):2001年通过,历经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由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主要配套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等。

不予处罚政策文件:《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2〕50号),其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适当不予处罚。

二、处罚对照表正文


第1类: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不到位

违法情形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义务条款为《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处罚条款为第七十条第(一)项: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形2: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义务条款为《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处罚条款为第七十条第(二)项: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形3: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条款为第七十条第(三)项: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类:职业病危害项目未申报

违法情形1: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义务条款为《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处罚条款为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形2: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义务条款为《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处罚条款为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类: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违法违规

违法情形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义务条款为《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处罚条款为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违法情形2: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义务条款为《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处罚条款为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处罚同上(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提请关闭)。

违法情形3: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义务条款为《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处罚条款为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处罚同上。

违法情形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义务条款为《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处罚条款为第六十九条第(四)项:处罚同上。

违法情形5: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条款为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处罚同上。

违法情形6: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条款为第六十九条第(六)项: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4类: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及未停止作业

违法情形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条款为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违法情形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条款为第七十二条第(五)项:处罚同上(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提请关闭)。

第5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和评价违法违规
(注:日常监测类违法行为归入第2类第七十一条;检测评价类违法行为归入本类第七十二条。)

违法情形1: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详见第2类第七十一条第(二)项(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

违法情形2: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条款为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违法情形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条款为第七十条第(一)项: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详见第1类)。

第6类: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不合规

违法情形1: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条款为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违法情形2: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条款为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处罚同上。

第7类:严重违法行为(第七十五条)


本类为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一揽子严重违法情形,处罚幅度统一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违法情形1: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第(一)项)。

违法情形2: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第(二)项)。

违法情形3: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第(三)项)。

违法情形4: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第(四)项)。

违法情形5: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第(五)项)。

违法情形6: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第(六)项)。

违法情形7: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第(七)项)。

违法情形8: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第(八)项)。

第8类: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及进口设备材料违规


违法情形1: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条款为第七十六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情形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条款为第七十三条: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形3: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条款为第七十条第(五)项: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9类:职业病危害告知不合规

违法情形1: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义务条款为《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处罚条款为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形2: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条款为第七十二条第(八)项: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10类:职业卫生培训不到位

违法情形1: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义务条款为《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处罚条款为第七十条第(四)项: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1类: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及急性事故处置不当

违法情形1: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义务条款为《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处罚条款为第七十二条第(六)项: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违法情形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条款为第七十二条第(七)项:处罚同上。

第12类: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报告违规

违法情形1: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条款为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形2:弄虚作假的。处罚条款为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13类:职业健康监护不合规

违法情形1: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义务条款为《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处罚条款为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形2: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义务条款为《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处罚条款为第七十一条第(五)项:处罚同上。

违法情形3: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条款为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详见第7类)。

第14类: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保障不到位

违法情形1: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义务条款为《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处罚条款为第七十二条第(十)项: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违法情形2: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义务条款为《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处罚条款为第七十二条第(十一)项:处罚同上。

第15类:拒绝监督检查


违法情形1: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条款为《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处罚条款为第七十二条第(九)项: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16类:严重损害劳动者生命健康

违法情形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条款为第七十七条: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7类:刑事责任

违法情形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处罚条款为第七十八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

根据《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2〕50号)要求,下列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适当不予处罚,但需做好教育指导和监督回访工作:

1.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3.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4.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5.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来源:职卫O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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