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管理包括项目前期、建设期、运营期和退役期全生命周期的环境保护合规管理。
一、项目前期合规管理高频风险防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风险点: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规建议:
1.企业应当在项目前期决策阶段,综合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经济性。判定项目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充分考虑建设地点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关注建设项目选址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园区规划、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查意见的相关规定的符合性;
2. 企业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及已发布的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判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类别,及时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项目建成投入生产运营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当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 企业在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后,应当及时并将环评文件提交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 建设项目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五年内,企业应当尽快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5.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准后,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前),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报批;重大变化应当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以及发布的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进行判定;
6. 对于已出现的“未批先建”情况,企业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纠正。
二、项目建设期合规管理高频风险防范
(一)建设项目“三同时”之“同时设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风险点:
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一万元以上1一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规建议:
企业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对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编制环境保护篇章,明确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等内容。
(二)建设项目“三同时”之“同时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风险点: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一万元以上1一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合规建议:
1.在主体工程建设过程中,企业应当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同时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设施,确保试生产前环境保护设施完工;
2. 企业应当按照环评文件及其审批决定要求,将需要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到位,且环保设施的规模与效果能够满足要求;
3. 企业应应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及时淘汰落后设备,改进生产工艺,完善污染防治治理措施。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之“同时投产使用”
编制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风险点: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一万元以上1一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一一万元以上2一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合规建议:
1.编制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企业应当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2.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单位可依法进行分期验收;
3.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企业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4.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5. 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竣工后无需验收。
三、项目运营期合规管理高频风险防范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风险点: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一万元以上1一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合规建议:
1.企业在项目调试前,应当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2.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一日前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一日内,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4.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5.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污染物达标排放
排污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许可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风险点:
超过排放标准或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1一万元以上1一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合规建议:
1.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许可排放浓度;
2. 排污者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管理,建立环境管理、设施维护和日常巡检等管理制度,并做好记录,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3. 排污者可以通过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设备,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测设施应当定期检定或校准;
4. 如出现超标,需采取限产、停产、提标改造等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排污者应当如实填写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同时报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原因。
(三)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企业应当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常见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的情形包括:(1)篡改、伪造监测数据;(2)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或者通过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或未完全处理而排入环境;(4)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5)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6)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7)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8)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风险点: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1一万元以上1一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合规建议:
1.企业应当保持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工艺与现在的实际生产情况匹配;
2. 企业应当保持环保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如污水处理设施加药应正常,废气处理设施电机应开启等),不得闲置环保设施,不得故意减少药剂使用量或降低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负荷;
3. 企业要制定环保防治设施的使用操作规程,确认岗位操作人员,做好环境保护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确保与生产设备同启动同运行。
(四)规范设置排污口
排污许可证记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信息;企业设置排污口,应保证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风险点: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合规建议:
1.企业应当保持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污总量等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2. 企业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3. 企业应当保持全面收集污染物,避免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尤其注意污水收集沟渠是否有溢流、渗漏进入雨水管道;
4.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工业冷却水、雨水进行清污分流,并定期检查废水处理站周边雨水管网,避免存在雨污不分的情况;
5. 企业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6. 企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环境信息依法披露
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的企业应当依法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报告。
风险点:
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披露不符合准则要求、超过规定时限披露、未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规建议:
1.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文件要求,开展年度环境信息和临时环境信息等信息披露工作;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对企业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刑事责任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有关环境信息;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2. 企业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3. 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并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
(六)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1)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2)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3)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4)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5)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风险点: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并确定风险等级的、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合规建议:
1.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企业应当根据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应急物资的要求,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同时做好对应急物资的巡检;
3. 企业应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以确定风险等级,并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4. 企业应当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3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并重新备案;
5. 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及演练,并保持记录。
(七)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风险点: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规建议:
1.企业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2. 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 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排污登记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一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4. 排污登记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
5. 排污登记单位因生产和排污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八)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风险点:
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或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一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规建议:
1.企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依法取得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2. 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一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3. 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4. 企业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应当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九)挥发性有机物( VOCs)排放管理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风险点: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2)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3)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4)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合规建议:
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当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企业,应当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设施;
2.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3. 企业应当科学规划设计废气收集系统,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等收集方式,最大程度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实施有效控制,提升废气收集率,做到“应收尽收”。
4.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风险点: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3)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4)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合规建议:
1.企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 企业装卸物料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3. 企业应当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十一)固体废物污染防范措施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同时,企业不得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风险点:
(1)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2)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规建议:
1.企业贮存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应当根据产废实际、工业固体废物类型,按照相关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专用贮存设施或贮存场;
2. 企业应当对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采取适当的环保措施;
3. 对易造成二次扬尘污染的固体废物,企业应当采取喷洒防尘等防治设施;
4. 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要安全分类存放,地面须做硬底化处理,设有雨棚、围堰或围墙;
5. 储存场所禁止混入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一般工业固废储存场所固废标志牌。
(十二)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风险点: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法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规建议:
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对受托方的经营范围、证照信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技术能力等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2.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3.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跟踪管理受托方的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并保存好相关销售、利用凭证,规避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十三)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规定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风险点:
违法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合规建议:
1.禁止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危险废物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3.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十四)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规范设置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风险点: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规建议:
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一22)等相关规定,在固体(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各环节的设施、场所、容器和包装物规范化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包括粘贴标签或设置警示标志等。
(十五)危险废物规范贮存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风险点: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规建议:
1.企业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当做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2. 贮存危险废物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一23);
3.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4.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5.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6. 贮存危险废物的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需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项目退役期合规管理高频风险防范
(一)拆除活动要求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风险点:
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规建议: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2. 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
3. 重点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4.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5.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的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风险点: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2)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3)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4)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5)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合规建议:
1.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2.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3. 企业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
4. 风险管控措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范围和目标、技术路线和防范二次污染措施、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企业生命周期环境保护合规管理流程
注解:
(1)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时间节点:无论竣工前还是竣工后均可,但最好是在主体工程和配套环保工程完成后,但在试运营前必须拿到排污许可证。
(2)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与评审备案,最好在竣工后进行。因为可明确知道企业环境风险风险防范措施及环境应急物质应急装备是否到位,进而可以精确确定企业环境风险等级。
(3)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的内容还有:排污口的规范管理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4)投产后还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环境保护税的申报与缴纳。
来源:生态环境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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