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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控制城市餐饮行业油烟排放

发布时间:2017-01-17 18:21:10   浏览: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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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食行业发展迅速加之中国多采用煎、炸及高温的烹调方式致使烹调油烟大量排放对城市环境卫生及人体健康造成了巨大危害。烹调油烟、汽车尾气及噪音已经成为城市的三大公害。据报道目前国内许多大城市居民对饮食业油烟污染的投诉已经占到环境污染投诉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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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年正式成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并称为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并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标准主要适用于本市提供餐饮服务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运营期间的餐饮油烟排放管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餐饮油烟排放。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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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下面表格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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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需注意的是,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两项值标都符合限值才是达标排放,但目前普遍存在重视浓度指标而轻视效率指标的现状,这会导致使用恶劣或不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可以通过降低工况而容易达到浓度指标,这种情况下,效率指标更能反映出油烟净化设施的处理能力。


专用排烟管道的不设和油烟净化设施位置的确定也会对处理效果和运转稳定性产生很大影响,设计管道时应当选择合理的截面形状和尺寸,尽可能缩短管道长度和减少弯头,采用便于清洗和维修的内壁材料。


油烟净化设施应尽量设置在进口端,避免设于出口端。因为进入净化装置的油烟温度越高净化的效果越好,尤其在冬季影响更为明显,;另外,净化设施后置会使大量未经处理的油烟聚集在管道内壁上,会成为火灾隐患,因此要尽量避免。


由于存在大量的高层建筑,因此当在高层建筑内及两侧临近区域内开办的饮食服务项目设置油烟排放口时要特别注意防范背风涡与下洗现象;否则,油烟无法扩散,不断聚集,会对背面的敏感目标带来常年严重的污染。


同时还应对油烟净化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提出要求,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护正常运转,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


其他规定:


    1.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2.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3.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4.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天津市已发布《天津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对天津市餐饮油烟控制、餐饮油烟监测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将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由2.0mg/m3(国家标准)调整为1.0mg/m3,并增加了“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应与排风机同步运行”等要求。


因此,政府机关在制定发展规划同时,要对辖区建成区内餐饮服务企业的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例如在建成区居民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相距小于10米的建筑物等敏感区域内,不准设置餐饮店、浴室以及其他产生油烟、噪声、恶臭、异味、粉尘的修理、加工等服务企业;在燃料控制方面,要求所有餐饮企业必须按照城市规划使用液化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不准使用燃煤炉灶和煤制品;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都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净化效率和排放浓度必须达到《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严禁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无组织排放行为等。


随着餐饮油烟治理的全面铺开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全面实施,餐饮业的发展将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对资源的消耗降到最小,在为人们提供健康物质和精神享受的同时,保护了当地的环境、生态和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