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出台背景
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其中提出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2年发布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2022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生态环境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清单》将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02 新污染物的界定与分类
关于新污染物的概念。从环保角度,新污染物是指那些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但是现有的管理措施不足或尚未被纳入环境管理中的污染物。之所以称为“新”,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是这样解释的,“一方面是相对于大家熟悉的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等常规污染物而言;另一方面,新污染物种类繁多,更重要的特点’新’是因为其种类还可能会持续增加。”
新污染物的分类。生态环境部2022年3月新闻发布会曾介绍四大类新污染物,分别是:一、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二、内分泌干扰物;三、抗生素;四、微塑料。在被排放到环境中后,被界定为新污染物。
2022年5月《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主要列举“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
本次,《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共四大类14种类新污染物,包括: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类;环境内分泌干扰物类;抗生素类。
此前化妆品等行业关注的“微塑料”,本次暂未列入《清单》。但是,清单将动态更新。
03 《清单》主要管控要求及对企业的影响
《清单》的核心内容,是对每一类化学品(新污染物)提出“一品一策”全过程管控措施,包括对生产使用的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
第一大类
持久性有机物类(POPs),编号1-9、14
1)清单编号1-9类化学品,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明确的持久性有机物,也是本《清单》管控措施最多,对相关企业短期冲击最大的领域。
主要管控措施是:
源头管控:禁止生产、加工使用(全部或者部分用途)与限制进出口,禁止新建装置等,其中部分要求,为本清单首次提出,自清单实施之日(2023年3月1日)起立即执行或者豁免缓冲期(2023年12月31日)结束后执行。
过程减排: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清单》对于禁止加工使用领域保留了约1年的特定豁免期。对于豁免期的生产、使用,一是需要注意豁免条件的符合性;二是注意豁免期限;三是严格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在进出口限制方面,执行《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单制度,同样建议注意期限。
末端治理措施主要包括(1)土壤调查、修复、环评、隐患排查等应当 “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2)报废物料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3)达标排放。
上述规定对相关企业的主要影响是:
源头控制措施预留的缓冲期很短,相关企业需要尽快采取替代措施。如果违反《清单》源头管控要求,建设有关项目或者生产、使用淘汰、禁止类化学品,将涉及“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风险。
末端治理措施基本为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的梳理强调,预计可能列入今后的执法检查重点,建议相关企业加强涉及《清单》化学品的废物处置、隐患排查清单、自行监测方案的查漏补缺。此外相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预计将会修订补充。
2)清单编号第14类化学品,是我国执行相关国际公约已经明令淘汰的种类。新增影响相对有限。
第二大类
有毒有害污染物类,编号10-11
《清单》从《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三大目录中,筛评纳入2种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物):二氯甲烷、三氯甲烷。
主要管控措施是:
源头管控措施:
对部分用途或者产品禁用禁产;
产品含量达标。
末端治理措施:
排放达标;
排污单位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与定期监测评估,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清单》物质的企业,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和采取“三防”(防止渗漏、流失、扬散)措施;
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
上述措施基本属于对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梳理与强调。
预计对企业的主要影响在于执法力度,《清单》所列管控措施将成为今后几年各地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检查执法重点。有关产品含量标准将会制修订和趋于加严,对相关生产加工企业有中长期影响。
第三大类
环境内分泌干扰物类,编号12
主要涉及壬基酚在化工、农药及化妆品的禁用要求。
其中“禁止使用壬基酚作为助剂生产农药产品”是新规定,自《清单》实施之日,即2023年3月1日起立即全面禁用,比原《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2025年底前”预期禁止时间有所提前。对于相关农药生产企业将有直接影响。
其他管控措施基本属于对现有规定的梳理强调。
第四大类
抗生素类,编号13
主要涉及抗生素处方药品销售使用、抗生素菌渣废物类别管理、污染物排放标准达标要求,基本属于对现有规定的梳理强调。
对于企业的主要影响有两点:
是抗生素菌渣的固体废物性质判定,如果有按照一般固体废物管理的现有企业,建议复核定性依据,必要时及时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是相关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预计将会迎来很快新一轮修订,补充和加严抗生素排放限值要求,建议适时准备含抗生素废水的处理提标。
04 现阶段企业应对建议
我们建议企业立即采取如下措施,避免生产运行受到影响:
(1)排查原辅料、产品及排放的污染物,确认是否涉及新污染物。
(2)盘点、清查属于禁止使用的含新污染物原辅料、产品量,做好作为固废进行管理的预案及预算。
(3)对于涉及新污染物的原辅料积极寻求替代物料;
对相关产品进行升级改造或转型;
对于涉及新污染物排放的,评估现有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满足新污染物的治理要求;
做好对相关污染物进行监测的方案及预算。
(4)对现有环境、化学品、产品相关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回顾,确认是否满足新污染物的管控要求,如土壤隐患排查、自行监测、采购禁用物质等。
来源:环境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