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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疗机构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案

发布时间:2019-02-19 14:02:22   浏览: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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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某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医疗废物焚烧后产生的焚烧残渣(含飞灰)露天堆放在外,并与建筑垃圾、绿化残叶等一般废物混合堆放。经进一步调查确认,该焚烧残渣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772-003-18),需要专门收集并贮存在危险废物专用贮存场所,不得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